2007年6月13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十三版:维权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医疗事故赔偿 同命能否同价
本报记者 朱乔夫/文 配图:毕传国

  医疗事故已是铁板钉钉,患者的索赔之路却卡在了赔偿标准的适用上。因为患者虽然在城里住了七八年,却还是农村户口。于是,医疗事故赔偿也遭遇了“同命不同价”的纷争。

  一次手术差点送命
  舟山的岳女士(化名)是2005年1月17日因乏力、胃口差到医院就诊的,初步被诊断为“阻塞性黄疸”,当天就住了院。第二天,医院给岳女士复查肝功能,发现她乙肝三系的各大指标均为阳性。当天下午,医院未先进行无创性检查就给岳女士动了手术。
  手术后,岳女士发生了严重的感染,当晚就出现了呕吐、腹痛腹胀、鼻胆管明显不适等不良反应。于是,医院急急忙忙再次对岳女士进行检查,发现她并发了严重的坏死性胰腺炎。
  经过治疗,岳女士的病情非但未见好转,反而越来越严重,甚至到了生命垂危的地步。无奈,医院只好从当年1月24日起,通过多次手术给岳女士清创。

  两次鉴定都是事故
  虽说命保住了,但岳女士的身体算是彻底垮了,后遗症不断折磨着岳女士和她的家人。目前,岳女士的记忆力明显减退,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腹部还因多次手术留下严重疤痕和畸形,并有一个很大的切口疝。更为严重的是,胰腺坏死后造成的胰岛素分泌异常,令岳女士血糖升高。
  于是,医患双方的纠纷爆发并逐渐升级,岳女士也拒绝支付尚未结算的医疗费用。
  为了解决纠纷,2006年下半年,岳女士和院方共同委托舟山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同年9月,舟山市医学会鉴定其构成三级丁等医疗事故,医方应承担主要责任。医院对此结论不服,于是,医患双方又共同委托浙江省医学会作再次鉴定。今年1月,鉴定结果终于出来了,结论是:该病例属于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赔偿标准引发争议
  拿到这样的鉴定结果,岳女士以为向医院索赔就能水到渠成了,可是她没想到,事情会卡在她的“身份”上。
  虽然岳女士已经在舟山市普陀区居住了七八年,可她的户口仍然是农村户口,也就是说,她依然是农民而非居民。而这,成了影响她适用什么样的赔偿标准的重要因素。
  按照相关规定,赔偿中的“伤残生活补助费”要根据伤残等级、年平均生活费、赔偿期限进行计算。如果按照居民标准计算,岳女士能获得12万余元的伤残生活补助,但如果按照农民标准,岳女士能获得的补助就得减少近一半。
  调解中,医院坚持要按照农民标准进行赔偿,岳女士和家属却深感不公,双方因此分歧很大,最终不欢而散。

  起诉反诉尚待明断
  今年5月8日,岳女士向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医院赔偿经济损失39万余元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4万余元。
  可是,5月17日,医院方面提起反诉,要求岳女士支付医疗欠款23万余元。医院认为,“虽然医院在为岳女士的治疗过程中存在一定的过错责任,但这不能成为岳女士拒付拖欠费用的借口”。
  据悉,法院将于近日开庭审理此案。

  链接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的规定,医疗事故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其中,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而残疾生活补助费的计算方法是: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